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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信息申报须知

  四川省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包含企业基础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内企业对尚未记入该系统的本企业的信用信息,可以向省系统管理机构申请记入,申报须知如下:

一、申报信息范围

 * 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信息;
 * 取得的资质等级,以及资质升级信息;
 * 达标信息,如,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等;
 *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以及获得专利的情况等信息;
 * 经营效益信息;
 * 信贷信誉等级信息,即金融机构对企业评定的A级以上借贷信用等级信息;
 * 纳税信誉等级信息,即税务部门对企业诚信纳税的评价信息;
 * 企业质量技术信誉信息,即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信息;
 * 合同信誉信息,即被评为县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息;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获得表彰或奖励的信息;
 * 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基础信息及良好行为信息。

二、申报与受理

  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 直接到省系统管理机构办公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相关部门申报;
 * 传真或登录“四川企业信用网”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通过传真或网上申报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已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与传真或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省系统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有关证书、资质证明、奖状奖牌等原件及盖有本企业鲜章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 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 如实填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自行申报表》(格式见附录)

  省系统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收到上列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三、公示及异议处理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由省系统管理机构在“四川企业信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组织有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存在异议的申报材料,省系统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核实。经核实,认定异议属实的,驳回其申请,并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经核实,认定异议不属实的,于公示期满之后,将申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企业的目录下。

  对于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报材料,省系统管理机构将该申报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企业的目录下。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虚假、不实内容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向省系统管理机构检举,检举属实的,将对该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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